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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益多饮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微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MA173R7H96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城子街东道村南道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330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5月20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饮料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2024年8月14日,经营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城子街东道村南道屯。当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生产15L/桶的饮用天然水140桶,于2025年8月23日销售给大理石厂15L/桶饮用水35桶,销售给四平琍玛泉水站15L/桶饮用水100桶,5桶用于出厂检验,现无库存。2025年6月30日生产5L/瓶的春芽天然水125桶,2025年7月5日销售给四平春芽水厂5L/瓶春芽天然水120桶,5桶用于出厂检验,现无库存。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23日销售给大理石厂15L/桶饮用水35桶,销售给四平琍玛泉水站15L/桶饮用水100桶,销售价格为5元/桶,销售金额共675.00元。当事人受四平市春芽饮品有限公司委托,于2025年6月30日生产5L/瓶的春芽天然水125瓶,于2025年7月5日全部销售给四平春芽水厂,销售价格为2.5元/瓶,销售金额共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委托方对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因委托方不在我局辖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是由于其臭氧消毒杀菌剂量过高,导致溴酸盐超标,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情节。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及时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产品已全部销售,无产品被召回。货值金额共975.00元,违法所得975.00元。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5月20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饮料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2024年8月14日,经营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城子街东道村南道屯。当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生产15L/桶的饮用天然水140桶,于2025年8月23日销售给大理石厂15L/桶饮用水35桶,销售给四平琍玛泉水站15L/桶饮用水100桶,5桶用于出厂检验,现无库存。当事人受四平市春芽饮品有限公司委托,于2025年6月30日生产5L/桶的春芽天然水125桶,2025年7月5日销售给四平春芽水厂5L/桶春芽天然水120桶,5桶用于出厂检验,现无库存。 办案机构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75.00元,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975.00元。提请领导审批。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6-03-13
2
长宽消行罚决字﹝2024﹞第0190号
位个别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未通电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长春市宽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