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炊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聪 | 注册资本:1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2MADPGC4D5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业州镇船儿岛社区学苑路星豪苑3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始市监处罚〔2026〕56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3月11日开始在建始县业州镇船儿岛社区学苑路星豪苑3号商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建始县炊烟餐饮店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美团外卖平台的店铺名称为“好吃娃儿砂锅(秘制炸串)”,在商品管理界面中,上架有名称为“蟹排”的菜品,外送价格为“¥0.0”,月售为“299”,在商品描述中标称其主料为“鱼肉”。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制作上述“蟹排”的原材料是“海欣牌夹心蟹排(仿蟹风味)”,具体外包装标签情况为:产品名称:夹心蟹排(仿蟹风味),类别:速冻调制食品、肉糜类制品、速冻生制品、非即食,配料表:水、鸡肉、乙酰化双淀粉已二酸酯、淀粉、大豆蛋白、食品香精香料、鱼糜、碳酸钙、食用盐、植物油、食用葡萄糖、白砂糖、醋酸脂淀粉、味精、冰蛋白、香辛料、呈味核苷酸二钠、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复配增稠剂(碳酸钙、食用玉米粉、魔芋粉)、高染红、甜菜红。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51008BY。委托单位名称: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建新北路150号1#楼,受委托单位:东山腾新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东山县西埔镇英雄路1号。食品生产编:SC12235062600476。产品标准代号:Q/DSTX0005S,联系方式:0596-60698151,产地:福建漳州,净含量:2.5kg。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海欣牌夹心蟹排(仿蟹风味)”3袋(未开封)。上述“海欣牌夹心蟹排(仿蟹风味)”当事人购进于微信小程序“派米良商城”,购进价格为31.50元/袋,购进数量为8袋,购进时间分别为2026年3月25日、2026年2月26日。当事人以上述“海欣牌夹心蟹排(仿蟹风味)”为原材料制作的菜品“蟹排”不单独售卖,与其他菜品一起制成“砂锅菜”后统一计价售卖。实际销售价格为1.00元/份(50克/份),每袋“海欣牌夹心蟹排(仿蟹风味)”可制作50份“蟹排”,当事人每份“蟹排”的成本为0.63元,已查明的2026年3月26 日前30天上述“蟹排”的销售量是299单,当事人获利 110.63元。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 400.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的销售台账,已查明的“蟹排”的销售量为299单,违法所得为110.6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海欣牌夹心蟹排(仿蟹风味)”3袋。
二、罚款 400.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 110.63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510.63元,上缴国库。
400.00元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