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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区红兴隆八五三农场新嘉园果业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海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2MA196H4X1X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三农场清源区5委04幢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清市监处罚[2024]79号
经查,垦区红兴隆八五三农场新嘉园果业,经营者:卢海红。当事人在2024年6月7日从集贤县四达东生蔬菜食品批发处购进的生姜价格为12.6元/kg,一共购进27kg,售价为13.96元/kg,截至案发时,生姜已售出15.5kg,货值金额约为377元,违法所得约为216元。当事人在购进生姜过程中保留了进货票据,索要了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检查记录,未索要产地合格证明。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按照要求在其店的显著位置发布了召回公告,对蔬菜购进、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向我局报告了整改情况。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确认问题已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垦区红兴隆八五三农场新嘉园果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卢海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赵凤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授权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 2.《检验报告》(NO:F24BZ02581)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送达回证一份,2024年6月26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现场照片2张,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经正确履行职责,送达了相关文书,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以及当事人销售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事实。 3.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供货票据一份;2024年6月26日的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7月4日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排查整改报告一份,召回公告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在限期内已改正其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得到出证人的签字确认,并已形成证据链条。 2024年7月15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宝市监处告字[2024]7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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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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