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关区永春商城林昌隆家具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凤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2MA158FX679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五马路10号永春商城三层3A5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南处罚〔2023〕113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南关区永春商城林昌隆家具行,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02MA158FX679,经营范围:家具*批发兼零售。注册日期:2018年5月16日。
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从香河家具城双玥星套房家具销售处购进了1张双玥星品牌的床,购进价是2600元/张,以2800元/张对外销售。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但该产品未携带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9月23日,当事人以2800元的价格将该张床售卖给吴女士。10月17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前往该店进行调查,当事人现场联系供货商,供货商提供了该产品的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从香河家具城双玥星套房家具销售处购进了1张双玥星品牌的床,购进价是2600元/张,以2800元/张对外销售。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但该产品未携带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9月23日,当事人以2800元的价格将该张床售卖给吴女士。10月17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前往该店进行调查,当事人现场联系供货商,供货商提供了该产品的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南关区永春商城林昌隆家具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一)项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二)项有中文明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给予处罚如下: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23-12-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