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朝阳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青山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3660649454M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万科里16栋2-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15
(2021)新0109民初89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名电电气有限公司
奎屯朝阳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24
2022-05-10
(2022)新0109执304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名电电气有限公司、奎屯朝阳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406014.50元
执行案件
2
2021-04-25
2021-03-21
(2021)新0109民初89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名电电气有限公司与奎屯朝阳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6377.5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5)11号
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2020年12月30日,你公司从陕西嘉顺旺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顺旺公司”)取得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100203130,发票号码为14128294-14128300、14128302-14128307、14128309-14128317,发票金额1,667,654.87元,税额216,795.13 元,价税合计为1,884,450.00 元。经我局核实嘉顺旺公司已走逃失联,确认上述22份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于2020年12月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16,795.13元,并在税前列支成本1,667,654.8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从第三方(嘉顺旺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条“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21
其他逃避缴纳税款,其他违法
115985.40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3-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1-0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