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林科 | 注册资本:100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681591968N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法门镇黄堆村北堡子东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29
(2023)陕04民申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董**
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陕西秦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6-26
(2023)陕04民申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董**
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陕西秦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6-19
(2023)陕04民申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董**
秦**,陕西秦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10-11
(2022)陕0431民初14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董**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秦**,陕西秦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武功县人民法院
5
2020-07-16
(2019)宁0302民初76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忠市承伟贸易有限公司
陕西秦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6
2019-07-18
(2019)宁03民再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忠市承伟贸易有限公司
陕西秦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28
2022-10-26
(2022)陕0431民初14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董爱莲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秦**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9068.76元
民事案件
2
2022-07-01
2022-04-18
(2021)宁03民终11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秦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忠市承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29
2019-11-21
(2019)宁03民再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忠市承伟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秦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1-19
2019-03-26
(2019)宁民申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忠市承伟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秦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1-03
2018-10-22
(2018)宁03民终7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忠市承伟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秦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01-03
2018-10-22
(2018)宁03民终7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忠市承伟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秦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8-09-21
2018-02-13
(2018)宁03民辖终1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秦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忠市承伟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8
2018-06-11
2017-06-19
(2016)宁0302民初25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秦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忠市常信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723.60元
民事案件
9
2016-12-27
2016-10-27
(2016)陕0324民初109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徐**与被告程**、陕西秦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13665.90元
民事案件
10
2016-06-07
2016-06-07
(2016)宁03民终3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陕西秦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忠市常信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C扶风环罚﹝2025﹞8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5-07-23
2
陕C扶风环罚﹝2025﹞4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
20000.00元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5-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