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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大山黄静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7C6ET49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大方县大山乡柿树村重新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3]356号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4日向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了名称为大方县大山黄静百货店的营业执照,在大方县大山乡柿树村重新组开展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酒类、保健食品、日杂、百货、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营活动。 大方县大山黄静百货店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被我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8月31日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的店内张贴了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责令当事人对店内所有商品进行明码标价。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经我局告知要对售卖的商品全部明码标价后仍然未改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正对面竖向摆放的两列货架中从左往右数第二列货架从上往下数第二层发现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商品“津威”(品名:强化葡萄糖酸锌乳酸菌饮料(非活菌型),产品标准号:Q/JW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4190004087,制造商:东莞石龙津威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石龙镇中山西路198号,产地:广东省东莞市,贮存条件及保质期:常温保存9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9日,数量:24瓶),该商品未在商品包装或货架上面标明销售价格。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商品的价格标签、进货票据及销货台账,当事人仅知道商品是从大方县星宿乡松树街天正批发部购进的,进货数量一般一次进两三件,一件有24瓶,卖完了又重新进,进价都是1.66元/瓶,销售价格是2元/瓶,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也未建立销货台账,故其违法所得无法确认。被检查时,店铺经营者黄静正在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8月31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要按规定对商品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7月12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7月12日,现场拍摄照片七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7月17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7月17日,收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7月17日,收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由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罚款0.1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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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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