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王庆彦农资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庆彦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CAMQ7B3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通海口镇碾盘村十一组42号(自主承诺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5〕398号
经查明:当事人仙桃市王庆彦农资经营部于2025年4月13日,当事人从湖北帝美保罗肥业有限公司,购进了外包装标注“茂盛四季发、复合肥料、三铵,N≥26,P2O5≥10,HA-K≥18,备案号:HBFHFL2021-00123含氯(中氯),生产许可证号:鄂XK13-001-00278,执行标准:Q/YZF001-2017GB/T15063-2020,净含量:40kg,湖北帝美保罗肥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随州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联系电话:0722-3259308,生产商:湖北永壮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内容的复合肥料125袋,每袋重量为40kg,每袋购进价格为104元,使用现金共付货款13000元。然后将复合肥料放在其营业场所每袋12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5年4月16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茂盛四季发牌复合肥料”依法进行抽样,并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5年 6月24日,当事人收到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EZ20250106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包装标识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依据《仙桃市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检测项目:总养分;标准要求: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者化合物计入总养分。总养分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实测值:未标明总养分的百分含量;单项结论:不合格。检测项目:单养分;标准要求: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X-Y-Z,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X-0-Z;实测值:标明:N≥26,P2O5≥10,HA-K≥18,未以配合式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单项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该检验报告提出异议。截止2025年6月24日,当事人以每袋120元的价格将上述125袋“茂盛四季发牌复合肥料”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款150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进销货单据,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产品“茂盛四季发牌复合肥料”货值共计150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