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友谊县王春山内科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春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2MA1ARK915H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友谊镇挹娄大街西侧北段盛世嘉园小区1号楼102、103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友谊市监处罚[2023]33号
经我局调查,药品注射用丹参(冻干),批号2111713,生产企业是哈药集团中药二厂,供货价格8.5元/支,供货数量10支,并于2023年8月21日向我局提供了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当事人未定期对使用及销售药品进行养护,导致1盒丁桂儿脐贴、2盒益脉康胶囊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仍在经营场所药柜内摆放。通过对被委托人王东的询问调查和收集的相关证据证实,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丁桂儿脐贴1盒,进货价格21.6元/盒,销售价格16元/盒,确定货值金额16元,益脉康胶囊2盒,进货价格8元/盒,销售价格12元/盒,确定货值金额24元,无违法所得,企业委托人已在相关文书上签字,证实当事人构成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5张,证明涉案药品的信息及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5.《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医疗行为的资格;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在本案调查、签字、提供 证据的合法性; 8.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9.黑龙江省格瑞特医药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注射用丹参(冻干)的随货同行单; 10.黑龙江省万鑫伟业医药有限公司随货通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丁桂儿脐贴的随货同行单。
罚款3.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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