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蛟河市都桂芬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都桂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443Y767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蛟河市民主街大市场门洞东小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登罚字〔2024〕8号
经查,当事人未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规定报送其2022年度报告以及未于2022年6月30日前按规定报送其2021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之要求。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3月28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蛟河市都桂芬食品店(都桂芬)存在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 2024年4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登罚告字〔2024〕 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500元。
5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