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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可馨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柏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5MA6JB9JT85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雍阳办事处绿城中央公园小区C区4-1-6、4-1-7号门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8
(2024)黔2725民初15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瓮安县可馨生鲜超市
赵**,清镇市供销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瓮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瓮市监处罚[2025]107号
该批次大线椒(辣椒)是瓮安县可馨生鲜超市从农贸市场集市群众手里采购,未索证索票,提供不了相关佐证资料,共购进12斤,购进价1.5元/斤,抽检时按4.48元/斤进行销售,抽检9.0562斤。剩余2.9438斤按2.98元/斤的价格销售完毕。当事人从群众手里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大线椒(辣椒),不能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资质,也未建立销售台账。该案涉案货值金额49.34元,获违法所得49.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2025年6月9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了《检验报告》及核查无抽样批次大线椒(辣椒)库存的事实。 证据组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附检验报告1份),证明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大线椒(辣椒)经抽样检验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证据组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性。 证据组四:2025年7月21日,办案人员制作的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且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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