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林州市红旗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书浩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581MAD1CTMM65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街道建筑业服务中心66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5〕x-60号
2023年11月27日当事人作为被许可人之一与河南红旗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再许可人)、河南省睦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被许可人)、贵州酱酒集团酒业生产有限公司(被许可人)签订了《商标再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负责“红旗渠天河”商标白酒的采购和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和8月7日先后与河南省睦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文创酱酒采购协议》。4月7日签订的《协议》约定:当事人向河南省睦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总价为98.5万元的红旗渠天河-拾渠纪念版酒4000瓶和红旗渠天河-伍渠纪念版酒6000瓶,乙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河南省睦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总费用金额的30%,即29.55万元,甲方安排生产。8月7日签订的《协议》约定:当事人向河南省睦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总价为135000元的红旗渠天河金渠纪念版酒3000瓶,乙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河南省睦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总费用金额的30%,即4.05万元,甲方安排生产。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4月15日和8月28日向河南省睦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协议约定款额。2024年6月30日前,当事人购进了红旗渠天河-拾渠纪念版酒400瓶(每箱4瓶合100箱)、红旗渠天河-伍渠纪念版酒600瓶(每箱6瓶合100箱),8月30日前购进红旗渠天河金渠纪念版酒1200瓶(每箱6瓶合200箱)。2024年9月12日我局核查涉案酒时,当事人对进入市场尚未售出的酒采取了召回措施,停止了采购协议的执行。期间分别以464.29元/箱和380元/箱的价格销售“金渠”款酒2箱和21箱、以768元/箱的价格销售“伍渠”款酒2箱、分别以178.57元/瓶和780元/箱的价格销售“拾渠”款酒25瓶和14箱。另外当事人推广宣传和自用去部分酒,实际剩余“金渠”款37箱零5瓶、“伍渠”款31箱零2瓶、“拾渠”款14箱零2瓶。上述三款酒的外包装装潢上有与第1169646号注册商标图案相似的图案,构成了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235396.91元,违法所得9965.58元。
1、没收红旗渠天河-拾渠纪念版酒58瓶、红旗渠天河-伍渠纪念版酒188瓶、红旗渠天河金渠纪念版酒227瓶; 2、没收违法所得9965.58元; 3、罚款235396.91元。
235396.91元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7
2
林市监处罚﹝2025﹞X-60号
2023年11月27日当事人作为被许可人之一与河南红旗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再许可人)、河南省睦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被许可人)、贵州酱酒集团酒业生产有限公司(被许可人)签订了《商标再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负责“红旗渠天河”商标白酒的采购和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和8月7日先后与河南省睦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文创酱酒采购协议》。4月7日签订的《协议》约定:当事人向河南省睦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总价为98.5万元的红旗渠天河-拾渠纪念版酒4000瓶和红旗渠天河-伍渠纪念版酒6000瓶,乙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河南省睦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总费用金额的30%,即29.55万元,甲方安排生产。8月7日签订的《协议》约定:当事人向河南省睦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总价为135000元的红旗渠天河金渠纪念版酒3000瓶,乙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河南省睦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总费用金额的30%,即4.05万元,甲方安排生产。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4月15日和8月28日向河南省睦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协议约定款额。2024年6月30日前,当事人购进了红旗渠天河-拾渠纪念版酒400瓶(每箱4瓶合100箱)、红旗渠天河-伍渠纪念版酒600瓶(每箱6瓶合100箱),8月30日前购进红旗渠天河金渠纪念版酒1200瓶(每箱6瓶合200箱)。2024年9月12日我局核查涉案酒时,当事人对进入市场尚未售出的酒采取了召回措施,停止了采购协议的执行。期间分别以464.29元/箱和380元/箱的价格销售“金渠”款酒2箱和21箱、以768元/箱的价格销售“伍渠”款酒2箱、分别以178.57元/瓶和780元/箱的价格销售“拾渠”款酒25瓶和14箱。另外当事人推广宣传和自用去部分酒,实际剩余“金渠”款37箱零5瓶、“伍渠”款31箱零2瓶、“拾渠”款14箱零2瓶。上述三款酒的外包装装潢上有与第1169646号注册商标图案相似的图案,构成了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235396.91元,违法所得9965.58元。
1、没收红旗渠天河-拾渠纪念版酒58瓶、红旗渠天河-伍渠纪念版酒188瓶、红旗渠天河金渠纪念版酒227瓶; 2、没收违法所得9965.58元; 3、罚款235396.91元。
235396.91元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