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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施仲谋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300592737814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兴国西路189 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2
(2023)渝0104民初68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赵**
施**,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振凯义渡商贸城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2
2022-06-15
(2022)黑03民终4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王府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5-26
借款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王府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5-13
(2022)浙0782民初3635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义乌市和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陈**,施**,张*,施**,浙江义乌振凯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施**,施**,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陈**,施**,黄**,重庆振凯义渡商贸城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5
2022-03-24
(2022)浙0782民初3635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义乌市和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施**,施**,施**,施**,黄**,张*,施**,陈**,浙江义乌振凯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振凯义渡商贸城有限公司,陈**
义乌市人民法院
6
2021-03-10
(2021)黑0302行初2号
劳动行政确认
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6
2022-09-22
(2022)黑0304执恢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8-02
2023-04-13
(2023)黑0302执56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李**、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5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3-06-27
2023-06-25
(2023)浙0782执260号之六
借款合同纠纷
义乌市和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义乌振凯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3-04-25
2023-04-14
(2023)黑0302民初1342号
合同纠纷
郭**、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2-24
2022-11-23
(2018)黑0307执103号之二十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黑龙江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10-31
2022-10-21
(2022)黑03执74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权**、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2-10-27
2022-02-17
(2021)黑0302民初4041号
执行异议之诉
施**、魏*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2-09-14
2021-12-24
(2021)黑0304民初789号
执行异议之诉
施**、陈**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2-05-16
2022-04-26
(2022)黑03执异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黑龙江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2-04-19
2022-02-15
(2022)黑0302民初156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宋**、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0437.7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鸡冠人社监罚字{2025}第002号
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拖欠张克臣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工资13920.00元。2025年9月15日,我局向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该单位于2025年9月22日前支付张克臣工资,但该单位未按期支付。2025年10月13日,我局又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该单位罚款14000.00元
罚款金额,大写(壹万肆仟元)¥14000.00元(你单位)收到本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鸡西鸡铁支行办理交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区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14000.00元
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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