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金五交化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国忠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3117844629Y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沈河区小西路87-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沈市监(2025)202号
2024年6月27日,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休眠企业核查时,发现上述313户当事人,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2021、2022年度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月1日至今,一直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连续2年)。且于2022年7月4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改正,当事人的相关人员去向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也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目前企业处于失联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要登记事项情况;
2.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查询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公示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事实;
3.电话记录1次,证明当事人已无法取得联系;
4.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5.街道证明1份,佐证了通过当事人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事实;
6.中止调查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7.恢复调查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以上证据均由于当事人失联未能取得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4年9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沈沈市监听告字〔2024〕2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于部分公司21年年报已提报、已引导主动注销等原因,总数变为71户。
在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及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行为。并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也无法取得联系,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处罚如下:
吊销沈阳管家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等71户企业营业执照。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一、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
三、是否宽大处理 :否。
0.00元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