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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顺县顺君心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国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9MA6HHLKF35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长顺县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县城安置点(羊角屯)7号楼二单元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4]191号
经查实,上述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孝感佬米酒(生产日期:2023/02/05、净含量:90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孝感市青松麻糖米酒厂、数量:1瓶、销售价格:8元);在该店进大门右手边最底靠墙货柜第四层上销售有金紫阳辣子鸡拌面(生产日期:20231024、净含量:面饼+调料145克、面饼:90克、保质期:六个月、制造商:遵义金紫阳食品有限公司、数量:1盒、销售价格:5元)。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自己从贵阳华丰批发市场购进的,孝感佬米酒购进价格6.00元/瓶,销售价格8.00元/瓶,金紫阳辣子鸡拌面购进价格4.00元/盒,销售价格5.00元/盒,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货票据和销售记录,无法查实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所得。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1瓶×8元/瓶+1盒×5元/盒=1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该超市超市进大门右手边第四排货柜第四层上待售有孝感佬米酒一瓶,进大门右手边最底靠墙货柜第四层上待售有金紫阳辣子鸡拌面一盒,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类型及数量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据4份,共证明当事人在被检查当日正常经营,超过保质期孝感佬米酒、金紫阳辣子鸡拌面的现场检查等情况;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及我局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超过保质期今麦郎重庆酸辣粉的进货时间、地点、数量、销售情况的认可以及未及时定期清理待售过期食品的原因等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建档立卡户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是建档立卡户的事实;
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2
长市监处罚[2024]195号
经查实,2023年12月初,当事人称在贵阳批发市场进货时,购进了生产批次20231024 231HC的碧源深井精制加碘食用盐1件(50袋/件、500克/袋),在其超市内货架上以2元/袋的零售价格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的食盐时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许可证明。截止2024年05月21日,被我局工作人员检查时当事人货架上还有该生产批次为20231024 231HC的碧源深井精制加碘食用盐41袋。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食盐的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仅有当事人供述,无法核实当事人进购数量和销售数量,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其销售的该批次食盐的货值金额,以现场检查时的食用盐41袋计算,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41袋×2元/袋=8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真实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超市内经营有食盐以及食盐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事实; 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超市内的食盐的进货时间、地点、数量、销售情况等事实; 证据四:执法检查图片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依职权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超市内经营有食盐的事实及依职权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五:《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长市监城强制[2024]08号),《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罚款0.0164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64.0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