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绿简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CD9UNY6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新河镇城北村工业区温岭市鼎升化纤厂(普通合伙)大楼第四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1140号
主要违法事实:(1)当事人于2025年6月生产并销售印有LABUBU拉布布的头像的上衣,擅自将普通上衣作为LABUBU拉布布上衣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上述黑色上衣已销售150件,蓝色上衣已销售100件,销售单价11元-16元不等,销售额总计不超过4000元。(2)当事人于2025年5月4日开设网店之日起,未如实公示营业执照信息。<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近似的标识,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黑色上衣100件、蓝色上衣150件,并处罚款8000元。(2)当事人平台店铺未如实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其行为已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以上两项合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黑色上衣100件、蓝色上衣150件;2、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近似的标识,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黑色上衣100件、蓝色上衣150件,并处罚款8000元。(2)当事人平台店铺未如实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其行为已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以上两项合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黑色上衣100件、蓝色上衣150件;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