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威兹德姆玻璃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彧 | 注册资本:1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MA069NNN9C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口东工业园格林门业院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11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
2024-07-12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3
2024-07-12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14
2021-04-27
(2021)津01民终2293号
劳动争议
天津威兹德姆玻璃有限公司、张**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01
2019-06-24
(2019)津0115行审65号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天津威兹德姆玻璃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0000.00元
行政案件
3
2019-11-01
2019-06-24
(2019)津0115行审64号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天津威兹德姆玻璃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10000.00元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四稽罚〔2025〕63号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形式取得朝阳市鸿源木业有限公司、朝阳市铭豪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2100203130,发票号码02664799-02664803;发票代码2100202130,发票号码01318295-01318297,01318288-01318290,发票金额合计903380.54元,税额合计117439.46元,价税合计1020820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导致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2100203130,发票号码02664799-02664803,01318295-01318297,01318288-01318290,发票金额903380.54元,税额117439.46元,价税合计10208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笫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100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6507.1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你单位应按照虚开发票行为处罚款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笫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罚款100000元。
176507.17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2025-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