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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镇赉镇醇香烟酒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17RJW59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城市镇赉县新兴北街西团结路北3区1段15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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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减罚〔2025〕155号
2025年6月12日执法人员付强、卜金川依法对经营者进行询问,通过询问得知,经营者承认销售自制泡酒,未及时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镇赉县镇赉镇醇香烟酒行的行为属于未经变更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2025年6月9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团结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镇赉县镇赉镇醇香烟酒行(经营者:于佳)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承认投诉内容属实,镇赉县镇赉镇醇香烟酒行经营者于佳存在未经变更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告知其尽快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2025年6月12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团结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在对镇赉县镇赉镇醇香烟酒行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仍存在未经变更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销售货值金额较低,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及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责令镇赉县镇赉镇醇香烟酒行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共计3005.00元。
3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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