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七彩伊人美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海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ALUJ739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黎平县敖市镇敖市村街上杨平房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平市监处[2024]18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8月06日注册登记,在黎平县敖市镇敖市村街上杨平房屋从事化妆品、护肤品销售等 。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黎平县敖市镇敖市村街上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且未能提供进货单据、进货台账、供货方的相关资质等文件,其中有:1.名称:“樱尚玫瑰极润水弹花密冻膜”;规格型号:100克;数量:10盒;制造商:浙江欧诗漫特种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5月10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3个月零17天,零售价 88 元/盒;2.名称:“樱尚花漾活力清新保湿乳”;规格型号:80ml ;数量: 2瓶;制造商:浙江欧诗漫特种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5月10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3个月零17天,零售价 68元/瓶; 3.名称:“樱尚恋恋玫瑰保湿凝胶”;规格型号:260g ;数量:5瓶;制造商:浙江欧诗漫特种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5月10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3个月零17天,零售价 80元/瓶;4.名称:“香氛奶泡慕斯沐浴露”;规格型号:350ml;数量:1瓶;制造商:广州芭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5月18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3个月零9天,零售价 29元/瓶;5.名称:“红石榴保湿隔离防护喷雾”;规格型号:180ml;数量:9瓶;制造商:湖北馥兰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4月1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4个月零26天,零售价 30元/瓶;6.名称:“卡杜夫男士控油洁面乳”;规格型号:160g;数量:4瓶;制造商:广州市升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8月20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6天,零售价 29元/瓶;7.名称:“名寇弹润保湿乳”;规格型号:120ml;数量:1瓶;制造商:广州市胜梅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7月3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3年零1个月24天,零售价 40元/瓶。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购销票据、台账,未能确认违法所得。
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
1、“樱尚玫瑰极润水弹花密冻膜” 10盒×88元/盒=880元。
2、“樱尚花漾活力清新保湿乳”2瓶×68元/瓶 = 136元;
3、“樱尚恋恋玫瑰保湿凝胶”5瓶×80元/瓶= 400元;
4、“香氛奶泡慕斯沐浴露”1瓶×29元/瓶=29元;
5、“红石榴保湿隔离防护喷雾”9瓶×30元/瓶= 270元
6、“卡杜夫男士控油洁面乳”4瓶×29元/瓶=116元;
7、“名寇弹润保湿乳”1瓶×40元/瓶=40元;
以上共计1871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品种、数量、制造商等事实);
证据二:202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百货店内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以及扣押时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和《财务清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