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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塞外西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鹏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02MA775CDA0B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奎屯检查站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8-18
(2020)川20民初33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何*,新疆塞外西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充市通发运业有限公司,成都西部呈祥化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8-18
(2020)川20民终23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何*,新疆塞外西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充市通发运业有限公司,成都西部呈祥化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8-18
(2020)川20民终23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何*,南充市通发运业有限公司,成都西部呈祥化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塞外西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4-25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新疆塞外西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新疆泰洪达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奎屯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2-07
2022-12-05
(2022)新2701执2233号
不当得利纠纷
新疆塞外西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陈**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2-24
2021-11-30
(2021)新0106民初6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塞外西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中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22
2020-12-09
(2020)新0106财保257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新疆塞外西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新疆中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3707303.27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20-11-12
2020-11-09
(2020)新0106民初32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塞外西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新疆中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9-14
2017-07-27
(2017)新4003民初2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塞外西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新疆泰洪达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税稽罚〔2026〕3号
2019年1~6月,你单位取得新疆智诚恒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诚恒泰”)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5,466,370.28元,税额合计840,026.14元,价税合计6,306,396.42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并已计入成本。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关于新疆智诚恒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乌税稽协〔2024〕3号)证实,上述7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核实,你单位2019年陆续通过对公账户向智诚恒泰对公账户共计支付7,000,000.00元,智诚恒泰每收到一笔资金后,在1~2日内便通过智诚恒泰法定代表人刘帅个人银行卡回流至你单位相关人员王锋、王晓丽、牛进举、邹漫漫(王锋为时任法定代表人、王晓丽为时任股东、牛进举为时任股东、邹漫漫为时任统计)等个人银行卡中,回流金额合计5,880,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与智诚恒泰未发生真实的货物交易行为,以支付手续费的形式让智诚恒泰为你单位开具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 (一)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
10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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