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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虞山镇丽美姿化妆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81MA1UW22D5F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常熟市谢桥管理区健康路一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市监处罚〔2025〕X00038号
HONEYEMPRESS樱花蜂蜜芦荟胶库存5瓶,进货价6.8元/瓶,进货共计34元。心清堂润颜洁面乳(EXP:2024/01/10)2瓶,心清堂焕颜洁面乳(EXP:2025/03/01)4瓶,心清堂润颜洁面乳(EXP:2025/01/01)8瓶,心清堂润颜洁面乳(EXP:2023/05/15)1瓶,进货价均为34.3元/瓶,进货共计514.5元。上述20瓶过期的化妆品进货价共计548.5元。因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以当事人口述为准,HONEYEMPRESS樱花蜂蜜芦荟胶销售价格是9.9元/瓶。心清堂润颜洁面乳和心清堂焕颜洁面乳销售价格均为98元/瓶。上述20瓶过期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1519.5元。因无证据证明上述化妆品过期后当事人销售过,故无获利,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经营上述化妆品时未明码标价,因当事人未记账,未明码标价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案发后,当事人将店铺门头换掉,抖音店铺名称和照片进行更换,关闭美团店铺,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对销售的化妆品明码标价。
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HONEYEMPRESS樱花蜂蜜芦荟胶5瓶、心清堂润颜洁面乳(EXP:2024/01/10)2瓶,心清堂焕颜洁面乳(EXP:2025/03/01)4瓶,心清堂润颜洁面乳(EXP:2025/01/01)8瓶,心清堂润颜洁面乳(EXP:2023/05/15)1瓶;2.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经营普通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00元,上缴国库。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责令当事人明码标价,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HONEYEMPRESS樱花蜂蜜芦荟胶5瓶、心清堂润颜洁面乳(EXP:2024/01/10)2瓶,心清堂焕颜洁面乳(EXP:2025/03/01)4瓶,心清堂润颜洁面乳(EXP:2025/01/01)8瓶,心清堂润颜洁面乳(EXP:2023/05/15)1瓶;2.警告;3.处罚款6100元,上缴国库。
6100.00元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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