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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嘉润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迎宾西街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慧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40724MACD15NA8J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迎宾西街天泉现代城2号楼9号底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昔市监处罚〔2026〕40号
经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2023年04月04日。晋中市嘉润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迎宾西街店于2024年8月8日从石家庄惠瑞普医疗保健有限公司购进氧气袋5盒和一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生产批号:20230715,生产日期:20230715,失效日期:20250714)5支,当事人将该鼻氧管张贴于“氧气袋”外包装一同销售,它们可配套使用,一次性使用鼻氧管是有顾客购买氧气袋时不用在单独购买,因是配套使用且购进时价格低,不在单独收取费用。一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鼻氧管”至检查之日确已失效,其货值金额为0.0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和情节; 3、《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4、现场检查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5、供货方石家庄惠瑞普医疗保健有限公司资质及销售清单,证明涉案医疗器械的合法购进情况。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综合考虑该案违法事实、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失效的一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一支; 2.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2000.00元
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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