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桂平市社坡镇领格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流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881MA5NNWGA3H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桂平市社坡镇大仁垌10队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浔市监处罚〔2024〕130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社坡镇大仁垌10队16号生产经营腐竹。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6日生产经营了一批“响铃卷边角料”产品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2.1的规定标注营养成分表,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腐竹600袋,共300公斤,销售价为3元/袋,销售额为1800元。上述“响铃卷边角料”腐竹产品,至案发时已销售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六十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点从轻处罚的裁量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佰元整(1800元); 2、处以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柒仟捌佰元整(7800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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