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汪家副食加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荣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EMBEH5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皂市镇汉宜西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44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7日经我局核准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6MA4EMBEH5C,在天门市皂市镇汉宜西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鄂小作坊9006102513,食品类别:糕点,有效期至2027年6月23日。
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3月初采购由京山经销商推销的2包食品添加剂(双效泡打粉),生产日期:20260202,保质期:24个月,规格:50克*20袋/包,购进金额31元。2包共计40小袋,当事人使用了4小袋,还剩36小袋。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市监当罚〔2026〕13-03号),给予警告,并责令其7日内按要求整改到位,补充该食品添加剂(双效泡打粉)的供货方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
2026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500元。
15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