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阿拉料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03MA4CT3R11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州市东壕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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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6〕45号
经查,当事人在线上线下同时经营随州市曾都区阿拉料理,线下有堂食,线上分别在美团和淘宝闪购(饿了么,以下简称饿了么)外卖平台上注册了店铺,美团和饿了么外卖店铺名称均为“阿拉料理(随州店)”。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粮之髓 火锅川粉”(以下简称川粉)外包装正面印有:粮之髓 LANG ZHI SUI FOOD 火锅川粉 湿粉条 (非即食淀粉制品) 免洗免泡出餐快 2025/04/28 D ; 外包装背面印有:产品名称:火锅川粉(湿粉条) 委托商:四川粮之髓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燕山路524号 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 保质期:8个月...等字样;超过保质期的“仿蟹柳蟹肉条”(以下简称蟹柳)外包装正面印有:盈发 Grab Stick 仿蟹柳蟹肉条 ;外包装背面印有:食品名称:仿蟹味棒(仿蟹柳蟹肉) 产品类别:速冻调制食品、肉糜类制品、非即食生制品(需加工后食用) 净含量:450克 生产日期:见包装袋封口处标示 保质期:12个月 2025/03/15 ...等字样,详见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照片。
据当事人口述称:上述川粉是当事人于2025年12月购买,购进价格为2元/包,共购进了3包,购回后当事人吃火锅时用掉2包,剩余1包放在店里未及时清理。因是自己食用且时间久远,当事人未保存购进小票,无法提供购进记录。当事人称店内从未销售过“粮之髓 火锅川粉”制作的食品,可提供的线上店铺销售食品种类及川粉搜索截图。经执法人员核对,该店铺线上线下未见该食品宣传图片及菜单,未被当事人用于制作食品销售。
上述食品原料“仿蟹柳蟹肉条”是当事人分别于2026年2月5日、2026年3月16日通过淘宝平台店铺名称为“环盛达料理批发”处购进的。分别购进了1包,共计2包。购进的价格为5元/包,货值金额合计10元,当事人能提供购进记录。据当事人提供购进记录显示:2026年3月16日购进1包“仿蟹柳蟹肉条”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便将购回的上述“仿蟹柳蟹肉条”放于经营场所冷冻柜中储存备用。
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蟹柳用于制作的食品分别上架美团和饿了么平台:其中在美团平台用于制作“虾仁大琦蟹柳拉面”26.8元/份、“海草蟹柳双拼海盗船2个”9.8元/份、“虾仁大琦蟹柳乌冬面”26.8元/份三款食品;在饿了么平台制作“蟹柳大卷”14.8元/份、“蟹柳小卷”8.88元/份、“蟹柳小卷4粒+大根小卷4粉”8.8元 /份、“蟹柳小卷4粒+青瓜小卷4粒”8.8元/份四款食品。经执法员调取当事人美团、饿了么外卖平台后台销售记录显示上述蟹柳外卖平台四月销售为:美团平台上的“虾仁大琦蟹柳乌冬面”销售了1单,其余未销售;饿了么平台几款会用到蟹柳的食品尚未销售。当事人称:因受平台约束限制,自己店铺无法确定是否在上述蟹柳超过保质期后至2026年3月31日之间是否销售过上述食品,只能确定在4月份销售1单“虾仁大琦蟹柳乌冬面”,美团平台客服及区域经理反馈均反馈无法查询具体销售时间,只能查询近一周的销售记录。鉴于上述情况,执法人员认定为当事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4月份销售“虾仁大琦蟹柳乌冬面”1单,违法所得为26.8元。当事人称在线下堂食销售的食品种类与线上平台一致,因自己未建立线下销售销售台账,所以无法提供销售记录。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已超过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现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食品经营中的风险点;3、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当事人用已超过保质期的蟹柳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6.8元,罚款5000元。
综上,现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决定免于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食品经营中的风险点;3、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3、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8元,并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