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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吴江江城液化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亮注册资本:1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714961006M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129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20
(2021)苏0509民初115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吴江江城液化气有限公司
苏州邦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
2020-11-30
(2020)苏0509民初110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吴江江城液化气有限公司
南京意鱼井上餐饮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和餐饮店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3
2020-11-30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吴江江城液化气有限公司
南京意鱼井上餐饮店管理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锦,陈**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4
2020-11-13
(2020)苏0509民初110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吴江江城液化气有限公司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和餐饮店,陈**,南京意鱼井上餐饮店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5
2020-11-12
(2020)苏0509民初110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吴江江城液化气有限公司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和餐饮店,陈**,南京意鱼井上餐饮店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6
2020-10-16
(2020)苏0509民初110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吴江江城液化气有限公司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和餐饮店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7
2020-10-16
苏州吴江江城液化气有限公司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锦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8
2019-02-20
(2018)苏0508行初427号
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王**,王**,王*,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9
2019-02-20
(2018)苏0508行初427号
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
杨**,王*,王**,王**
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10
2019-02-20
(2018)苏0508行初427号
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杨**,王*,王**,王**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8-28
2019-05-06
(2018)苏0508行初427号
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
杨**、王*等与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16-03-02
2016-01-29
(2015)吴江执字第60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江市江城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普光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市监处罚﹝2025﹞X00264号
经查,当事人是1999年10月22日经核准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苏202205010003P)。 1、当事人有1个充装站和4个配送站,充装站位于八坼,名称是八坼配送中心,4个配送站分别是菀坪服务站、屯村服务站、西湖花园服务站和平望服务站。在充装站和配送站入口处设置了价格公示牌,公示牌显示“YSP-35.5型(充装重量≥13.5KG)142元/瓶、YSP-35.5型(钢瓶押金)160元/瓶、配送费10元/瓶”。本次调查期间当事人有在职送气工64名,另有3人离职。 2、当事人于2025年8月14日发布了调价通知,该通知内容显示“15KG(YSP35.5型)钢瓶气价调整为:每瓶气价142元整加10元配送费,合计152元/瓶”。该收费标准于2025年8月18日实施。 3、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10月17日期间,当事人共充装和销售YSP35.5型瓶装液化石油气49081瓶。 4、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10月17日期间,当事人送气工现行收费标准实施后,在向用户配送YSP35.5型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存在未按照价格承诺进行交易的行为,当事人对送气工未按照价格承诺进行交易的行为知情但未予以制止。 5、为查明当事人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10月17日期间向用户多收取YSP35.5型瓶装液化石油气费用明细等情况,2025年10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限当事人于10天内提供相关材料。至2025年10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第二次询问调查时,当事人仍无法提供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10月17日期间向用户多收取YSP35.5型瓶装液化石油气费用明细,并自述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10月17日期间向用户多收取的涉案YSP35.5型瓶装液化石油气费用无明细、无票据,相关凭证无法提供,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且根据调查当事人销售燃气并无收费票据等。针对上述情况,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一)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处罚,处罚金额为:250000元
250000.00元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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