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大众药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光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82MA462KMN3T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辉县市洪洲乡大街14号楼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辉市监处罚〔2026〕98号
202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辉县市大众药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场所货架上有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筋骨贴,注册证编号:吉械注准20212090153,产品批号:02250955H,生产企业: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提供有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及购进凭证,但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将该产品信息登记在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内,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辉市监洪责改〔2026〕7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辉市监洪当罚〔2026〕7号,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3月2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辉县市大众药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将“筋骨贴”产品信息登记在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内。现场检查该药店逾期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辉市监洪责改〔2026〕7号改正内容及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