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九色美甲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才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DWEHCU4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曙光街一委3组(正街南四路东)(住所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6〕3号
当事人才静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个人处购进药品“包装说明书翻译中文内容为:肉毒毒素产品TOX9 100单位 注射用(A型肉毒梭菌毒素)”5盒,规格1支/盒,价格250.00元/盒。案发时,已经以500.00元/盒的价格销售出2盒,违法所得1000.00元,剩余2.5支(盒)已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的客观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和认可。
3.拜泉县公安局移送《案卷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证明。
4.拜泉县公安局移送涉案物品2.5支(盒),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证明。
5.关于涉案物品定性的请示1份,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定性请示情况。
6.《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案药品认定的商请函》1份,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商情认定情况。
7.《关于对<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案药品认定的商请函>的复函》1份,证明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物品认定情况。
8.财务清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9.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办案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10.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装说明书翻译中文内容为:名称:肉毒毒素产品TOX9 100单位 注射用(A型肉毒梭菌毒素);药物成分:每瓶(100单位)活性成分:A型肉毒梭菌毒素(内部规格)100单位,辅料:氯化钠(EPE)0.9毫克,人血清白蛋白(EP)0.5毫克;外包装标注:Medica Korea Co., Ltd. Republic of Korea,Lot:2320,Exp:2026.10.15。)2.5支(盒);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4、并处以人民币29000元罚款(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29000.00元
-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