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马蕊蕊美容会所一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小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522MAC5YF7X4P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兴国镇怡心家楼下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秦)市监罚〔2025〕3号
2024年12月12日,我局接到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秦检刑行意〔2024〕24号、《不起诉决定书》秦检刑不诉〔2024〕61号,关于马小花销售假药案,对马小花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法应当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移送我局,移送函称:“我局侦办的马小花涉嫌销售假药案案件,经对案件审查,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马小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因其购买及纹眉使用假药的数量及金额相对较少,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马小花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对秦安县马蕊蕊美容会所一分店(马小花)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秦安县马蕊蕊美容会所一分店(马小花)于2023年3月4日从昵称为“绿冰”的微信用户处购买4支“舒缓麻膏”花费50元、2023年3月13日花费160元购买“舒缓麻膏”6支、2023年10月1日花费240元购买“舒缓麻膏”25支,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款,邮寄到家,供纹眉时使用。秦安县公安局民警在马小花处扣押24支,其余11支马小花均给顾客纹眉已使用。当事人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登记证》,无《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涉案物品经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经天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所送检“舒缓麻膏”检材中检出利多卡因、丁卡因、丙胺卡因成分。因纹眉包含颜料费用、人工、设计费用等多种费用,麻膏只是其中一项,使用给顾客的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450元 。
对秦安县马蕊蕊美容会所一分店进行了:
1.罚款:金额24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24000.00元
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