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同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窦山英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6MA3BX21B49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郑营乡郑营西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09
(2023)鲁1726民初48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菏泽同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鄄城县人民法院
2
2023-06-07
(2023)鲁1726民初14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菏泽同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鄄城县人民法院
3
2022-09-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菏泽同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菏泽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5-2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菏泽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同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鄄城县人民法院
5
2020-05-07
(2020)鲁1726行初19号
鄄城县郑营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鄄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鄄城县人民法院
6
2020-05-07
(2020)鲁1726行初19号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鄄城县郑营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人民法院
7
2019-07-18
(2019)鲁1726民初117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孙**
菏泽同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鄄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15
2022-06-13
(2022)鲁1726民初102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菏泽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同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1196.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7-26
2019-07-25
(2019)鲁1726民初117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孙**与菏泽同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2-15
2017-12-12
(2017)鲁1726民初3404号
排除妨害纠纷
鄄城县郑营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菏泽同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鄄城高强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1-22
2018-11-16
(2018)鲁1726行初26号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鄄城县郑营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鄄城县国土资源局、鄄城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18-12-29
2018-09-15
(2018)鲁17民终1202号
排除妨害纠纷
鄄城县郑营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同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8-05-12
2017-07-25
(2017)鲁1726民初1265号
排除妨害纠纷
鄄城县郑营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菏泽同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鄄城高强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12-18
2017-10-10
(2017)鲁17民终2270号
排除妨害纠纷
鄄城县郑营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同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11-14
2017-09-20
(2017)鲁17行终129号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孙**、鄄城县郑营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9
2017-11-14
2017-09-20
(2017)鲁17行终127号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冯**、鄄城县郑营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10
2017-11-14
2017-09-20
(2017)鲁17行终130号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孙**、鄄城县郑营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菏鄄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2号
菏泽同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鄄城县郑营镇西街城南嘉园小区南侧消防车通道被改建成门市房。菏泽同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之规定。
菏泽同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鄄城县郑营镇西街城南嘉园小区南侧消防车通道被改建成门市房。菏泽同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 015 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2024]第 121301 号、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移送照片 3张、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对受委托人韩金玉的《询问笔录》1 份、对证人孙良秋的《询问笔录》1 份、《案件移送通知书》1 份、《接受证据清单》1 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 份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和《菏泽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给予菏泽同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陆佰元整的处罚。
45600.00元
鄄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