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悦悦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伍丽飞 | 注册资本:3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1MAEL2N9Y03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普洱古镇时光77-113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宁处罚〔2026〕30号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而未经审批许可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到其他商店购进88mm云烟(黑金刚印象)等各种品牌的香烟在店内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合计2812.00元,因本案当事人在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时未制作销售记录,无法查清具体销售数量,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2025年因同样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处罚2次,且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六条第三项: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从重裁量情形“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41%以上50%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拟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1406.00元。
1406.00元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