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欧俊飞 | 注册资本:75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23764097375G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3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4
(2026)闽01民终48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肖**,罗源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林*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1-28
(2026)闽01民终48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林*,肖**,罗源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6-19
(2025)闽0123民初5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林**
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罗源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罗源县人民法院
4
2025-03-17
(2025)闽0123民初5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林**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陈**,罗源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罗源县人民法院
5
2024-12-20
(2024)闽0123民初30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黄**
罗源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欧**
罗源县人民法院
6
2023-07-26
(2023)闽0123民初16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罗源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全**
罗源县人民法院
7
2023-04-26
(2023)闽0123民初966号
合同纠纷
罗源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李**
罗源县人民法院
8
2022-11-01
(2022)闽0123民初21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毛**
罗源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罗源县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魏**
罗源县人民法院
9
2022-07-13
(2022)闽0123民初126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罗源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杨**
罗源县人民法院
10
2022-02-22
(2022)闽0123民初330号
合同纠纷
罗源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彭**
罗源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3-11-09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罗源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陈**
裁判文书
罗源县人民法院
2
2013-11-09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罗源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张**
裁判文书
罗源县人民法院
3
2013-11-09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罗源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陈**
裁判文书
罗源县人民法院
4
2013-11-09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罗源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陈**
裁判文书
罗源县人民法院
5
2013-05-08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罗源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罗源县人民法院
6
2013-05-08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罗源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罗源县人民法院
7
2013-05-08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罗源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罗源县人民法院
8
2012-07-21
(2012)罗民初字第383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罗源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林**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罗源县人民法院
9
2012-07-21
(2012)罗民初字第383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罗源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林**
裁判文书
罗源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3-12-08
2013-12-08
(2013)罗民初字第12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罗源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8090.4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闽榕罗交执﹝2023﹞罚字第82号
2023年7月16日,罗源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肖兰强驾驶渐变绿牌闽A-D38871车辆使用滴滴出租车平台接单4名乘客从罗源时代酒店到福州北站,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被客人投诉。经我单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可以认定其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过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属于一般情节。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205序号一般情节规定,应处以500-999的罚款,已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据该案件的一般情节拟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罗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3-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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