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李琥小吃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琥 | 注册资本:2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02MAEGLPDW4P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滇缅大道建发曦城购物中心3号楼1-2层71号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五处罚〔2025〕272号
经查:当事人上美团店铺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所以通过电话方式委托他人伪造了一本《食品经营许可证》用于通过美团店铺资质审核,同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其美团店铺名为“五华区李琥小吃店”上公示并使用该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5年6月11日上传6月19日下架,共上传8天,由于当事人未做账,期间营业额无法计算。现场查获进货票据一张,金额为105元,查获销售小票5张,金额共计143.7元,货值金额为248.7元,违法所得为143.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3.7元
2、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行为罚款5000元;
3、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罚款20000元。
罚没共计25143.7元上缴国库。
25000.00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