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鄂托克前旗城川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宝君注册资本:3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3MA0QBXF308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城川镇金元街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前市监处罚﹝2025﹞72号
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鄂托克前旗城川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在货架上摆放的小儿化痰止咳颗粒,产品批号:19111113,生产日期:20191112,有效期至:2024.10,数量:5盒,已超过有效期。1.该公司共购进小儿化痰止咳颗粒80盒,产品批号分别是19111113数量30盒,产品批号21071110数量50盒;2.现场查看计算机系统显示小儿化痰止咳颗粒库存数量12盒,药品实物库存数量11盒;其中两个批次的药品批号分别是19111113,生产日期:20191112,有效期至:2024.10,数量5盒;产品批号21071110,生产日期:20210724,有效期至:2026.06,数量6盒,销售时未按批号扫码出库,导致两个批号的药品库存、销售、药品实物数量不相符,上述涉案药品货值金额:30盒×24.00元/盒=720.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药品(产品批号:19111113)的准确销售记录,因此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8000.00元
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鄂托克前旗知识产权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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