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从江县毅欣厨房设备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锦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3MA7MNJU75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从江县丙妹镇北上新区商贸综合1号楼6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2023]63号
1.当事人销售的“劲烽蓝焰”猛火炉进购了2台和销售的锐达猛火炉进购了2台,进购价均为每台40元,销售价均为每台60元,截至案发时(4月13日)没有销售出去,故案值(货值)金额为:猛火炉4个×60元=240元;2.当事人从凯里供货商进购了日清LED球泡灯,执行标准GB24906-2010 GBT24908-2010,6W(AC170-250V)进购了10个,进购价为每个3元,销售价为每个5元;10W(AC170-250V)进购了10个,进购价为每个5元,销售价为每个8元;15W(AC220V20.11阻燃)进购了10个,进购价为每个6.8元,销售价为每个10元;20W(AC170-250W)进购了10个,进购价为每个8元,销售价为每个12元;28W(AC160-264V)进购了5个,进购价为每个9.5元,销售价为每个15元。截至案发时(4月13日),6W(AC170-250V)球灯泡已经销售了4个,10W(AC170-250V)球灯泡已经销售了7个,15W(AC220V20.11阻燃)球灯泡已经销售了9个,20W(AC170-250W)球灯泡已经销售了3个,28W(AC160-264V)球灯泡已经销售了1个。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计算货值金额,本案货值金额为: 6W(AC170-250V)球灯泡10个×5元/个=50元; 10W(AC170-250V)球灯泡10个×8元/个=80元; 15W(AC220V20.11阻燃)球灯泡10个×10元/个=100元; 20W(AC170-250W)球灯泡10个×12元/个=120元; 28W(AC160-264V)球灯泡5个×15元/个=75元; 本案案值(货值)金额合计为665元。 本案的违法所得按照已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进货成本)计算: 6W(AC170-250V)球灯泡4个×(5元-3元)=8元; 10W(AC170-250V)球灯泡7个×(8元-5元)=21元; 15W(AC220V20.11阻燃)球灯泡9个×(10元-6.8元)=28.8元; 20W(AC170-250W)球灯泡3个×(12元-8元)=12元; 28W(AC160-264V)球灯泡1个×(15元-9.5元)=5.5元; 本案违法所得合计为75.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当中发现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猛火炉和销售日清LED球泡灯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基本经营信息;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猛火炉和不能提供日清LED球泡灯检验报告的事实。
罚款0.17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755.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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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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