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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益安堂药店十九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美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22901MABQMX502M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红园街道红园路16号1栋商铺1层109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罚〔2024〕药43号
经调查,该药店于2023年12月29日从陕西海通医药公司购进了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规格10g/15袋,生产厂家: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数量3盒,于2024年2月28日至5月14日全部售完,现无库存。该批药品的购进价为46.57元/盒,该药店以49元/盒的价格销售1盒,以47.5元/盒的价格销售2盒。该药店购进该批药品时及时进行了质量验收登记,从外包装和票据上未发现有质量问题。该药店索取了供货企业陕西海通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资料、销售出库单及含税票据。以上品种及数量的药品货值金额为144元,违法所得为144元。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以上事实,当事人均已认可,已构成涉嫌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的违法事实。
对临夏益安堂药店十九分店进行了: 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44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144元,大写壹佰肆拾肆元整。
0.00元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2
(临州)市监罚﹝2024﹞药43号
2024年6月20日我局收到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案件线索的函》(甘药监药稽函【2024】42号)中涉嫌假药的线索,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购进的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230780的四味脾胃舒颗粒含量测定等不符合规定。2024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临夏益安堂药店十九分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药店于2023年12月29日购进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生产厂家: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数量3盒,于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5月14日期间销售完,现无库存。你药店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该案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2024年8月19日送达了《询问通知书》。2024年8月20日由执法人员马玉明、牟娟真组成调查组对临夏益安堂药店十九分店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珍珍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了执法证,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你药店于2023年12月29日从陕西海通医药公司购进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生产厂家: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3盒。购进价为46.57元/盒;你药店于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5月14日期间以49元/盒销售1盒,47.5元/盒销售2盒;现无库存。该批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货值金额为144元,违法所得为144元。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以上事实,当事人均已认可,已构成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的违法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元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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