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锦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旭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4MA5U4MBPXJ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附1号负1-4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7
(2025)渝05民终2921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重庆锦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2-25
(2025)渝0104民初283号
劳动争议
重庆锦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鲍**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市监处罚〔2024〕171号
现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以帮助商家制作短视频并对其进行推广的公司,公司所持有抖音号名为石榴XX(抖音达人,粉丝67.3万)。当事人以账号名石榴XX的账号入驻抖音集团所属巨量星图-达人智能营销与经营平台,商家会根据达人的粉丝量及报价在该平台选择达人进行商业合作,双方在该平台上确认合作后,由当事人完成宣传视频创作,经商家确认后以石榴XX账号在抖音上进行发布,完成相关交易。商户推送给石榴XX的视频任务没有推广量、点赞量、指定好评量等要求。经查,当事人为了让石榴XX账号的活跃度和视频内容的关注度高,能获取到商户更多的订单推送,有更高的商业价值,在2014年3月12日加入了抖音赞评0.51条立结微信群(群成员45人),以红包方式利诱群成员为其发布的视频进行评论、点赞,帮助石榴XX提高关注度。当事人在该群共发布短视频链接48条,其中有2条要求围绕内容写正面好评,43条要求评论和点赞;该群成员在视频链接下方完成评论、点赞等互动行为,返图给当事人确认后,当事人便以0.5--1元/条的标准发放红包给参与互动的人,共发放红包金额572元。当事人加入抖音赞评0.51条立结微信群,以红包方式利诱群成员对其发布的视频进行评论、点赞,目的是为了让石榴XX关注度高,能获取到商户更多的订单推送,有更高的商业价值和流量变现能力,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虚假商业宣传行为予以减轻处罚,责令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