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经济开发区陈桂芳恒顺干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桂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0124MA0XC31D3W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法库经济开发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法市监处罚【2023】130号
2023年6月25日,我局接到国家12315平台投诉转办单,受理编号1210124002023061657974242。投诉内容:诉求人于2023年6月16日在法库经济开发区陈桂芳恒顺干货超市购买了1袋超过保质期的“桃李”牌岩烧蛋糕,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0日,保质期至2023年6月13日。2023年6月25日我局对法库经济开发区陈桂芳恒顺干货超市进行核查,情况属实,2023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法市监责改 (2023) 05-01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6月26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 2023 年 5月 16 日在法库县佳乐购超市购进 5袋“桃李”牌岩烧蛋糕,有进货凭证,生产日期: 2023年5月10日保质期至:2023年6月13日在6月16日销售1袋“桃李”牌岩烧蛋糕,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2023年6月2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该超市的销售区未发现同批次、同日期的“桃李”牌岩日烧蛋糕。1袋“桃李”牌岩烧蛋糕是在超过保质期 (6 月 16 日)销售给了投诉人其余 4 袋“桃李”牌岩烧蛋糕由于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无法确定是否是在保质期内销售,上述产品的进货价格为 4.00 元/袋,销售价格为5.00元/袋。涉案产品货值金额 5.00元,违法所得 1.00元。当事人上述销售超过保质期蛋糕的行为期间未缴税、未被行政机关处罚过。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为锁定证据,认定事实,完成全过程案件调查起到了积极作用。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桃李”牌岩烧蛋糕案值金额较少,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危害后果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辽市监联 (2023) 15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 违法行为轻徽,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辽市监联 (2023)15号》第二十五条:“适用减轻处罚的,不得减免至免于行政处罚。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者金额1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低于10%以下金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5000.00元;
合计罚没款:5001.00元。
2023年6月25日,我局接到国家12315平台投诉转办单,受理编号1210124002023061657974242。投诉内容:诉求人于2023年6月16日在法库经济开发区陈桂芳恒顺干货超市购买了1袋超过保质期的“桃李”牌岩烧蛋糕,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0日,保质期至2023年6月13日。2023年6月25日我局对法库经济开发区陈桂芳恒顺干货超市进行核查,情况属实,2023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法市监责改 (2023) 05-01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6月26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 2023 年 5月 16 日在法库县佳乐购超市购进 5袋“桃李”牌岩烧蛋糕,有进货凭证,生产日期: 2023年5月10日保质期至:2023年6月13日在6月16日销售1袋“桃李”牌岩烧蛋糕,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2023年6月2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该超市的销售区未发现同批次、同日期的“桃李”牌岩日烧蛋糕。1袋“桃李”牌岩烧蛋糕是在超过保质期 (6 月 16 日)销售给了投诉人其余 4 袋“桃李”牌岩烧蛋糕由于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无法确定是否是在保质期内销售,上述产品的进货价格为 4.00 元/袋,销售价格为5.00元/袋。涉案产品货值金额 5.00元,违法所得 1.00元。当事人上述销售超过保质期蛋糕的行为期间未缴税、未被行政机关处罚过。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为锁定证据,认定事实,完成全过程案件调查起到了积极作用。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桃李”牌岩烧蛋糕案值金额较少,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危害后果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辽市监联 (2023) 15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 违法行为轻徽,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50000.00元
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