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顺达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桂生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6223953203662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淇县大海线与姜西线路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淇县应急局)应急罚〔2026〕004号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加油作业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线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管理部应急〔2024〕90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第一款(裁量阶次A级情节轻微裁量阶次: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3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淇县顺达加油站处罚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淇县应急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