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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点胜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买强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0802229137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兴隆花园三期三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5〕40号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资料显示,内蒙古吉振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12月给你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与真实业务不相符的发票。 接收的增值税电子普票:代码015002000111,号码27500682至27500685共4份发票,开具日期2020年12月23日,发票金额394900.99元,税额3949.01元,合计398850元,开票方内蒙古吉振商贸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经调查核实,你公司2020年12月的原始凭证中出现了上述发票,且你公司已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扣除成本,后经你公司自查在2022年纳税调整了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调减了3张发票涉及的成本(发票号码27500682至27500684,价税合计30万元),补交税款15000元、滞纳金1942.5元;另1张号码为27500685(价税合计98850元)的发票至今尚未纳税调整。 经询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买强得知:2020年第三季度末企业与新和县文旅局联系策划秋冬季旅游活动,你公司的业务人员马小龙负责活动策划和推广,马小龙替公司垫付活动费用,马小龙提供了内蒙古吉振商贸有限公司的发票,在这之前一直没有与该公司有过往来。 检查人员检查了新疆点胜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买强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未发现与内蒙古吉振商贸有限公司资金往来。你公司将活动演职人员工资支付给了马小龙,马小龙负责将工资一一分发给演职人员。 经检查人员与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检查人员联系得知:内蒙古吉振商贸有限公司欠缴税费118066.18 元。 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人员联系不上,生产经营地址查无下落。2021年11月1日认定为走逃(失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你公司知道是非法取得发票而受让上述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公司承办新和文旅局文化旅游节相关活动资料31页; 2.委托协查资料及协查回复12页; 3.取得发票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8页; 4.公司法定代表人买强询问笔录4页;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