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星元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银银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MACDW5B763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义乌大道6号8幢2-1号、附27号3-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市监处罚〔2026〕594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4月12日,在合川区合阳城街道义乌大道6号8幢2-1号(龙川北郡商业二楼)从事校外培训,已取得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核定的办学内容为中小学艺术类培训(主要项目为舞蹈、口才、美术、书法)。因重庆全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全贝公司)不再经营“强胜体育”篮球培训项目并决定解散,当事人为丰富校外培训内容并决定增设篮球培训项目,因此于2023年5月25日与全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廖某签订协议,约定了由廖某负责对当事人增设的篮球培训项目场馆进行装修以及篮球培训项目的运营管理,当事人负责接收全贝公司运营的“强胜体育”存有未消课课时的篮球学员并免费接续培训等事项。当事人在租赁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义乌大道6号附27号3-1(龙川北郡商业三楼)房屋并作为开展篮球培训场地后,将该篮球培训项目命名为“韦恩篮球”并对培训场馆进行了装修,于2023年7月初开始对“强胜体育”转移的篮球学员予以接续培训,并对外招收篮球学员或对“强胜体育”转移的学员予以续费培训,收费方式系通过当事人的银行账户二维码收费,培训场地的租金以及教练的工资均由当事人支付。
? 当事人在“韦恩篮球”项目运营后,多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增设篮球培训项目的办学许可申请,先后因体育类校外培训项目的管理部门不明确、自身资金困难无法增缴保证金、房东和开发商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安全结构报告及空气质量检测报告等原因,未能办理含有篮球培训办学内容的办学许可。案发时,当事人获得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核定的办学内容为中小学艺术类培训(主要项目为舞蹈、口才、美术、书法),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提供的收费合同及学员课程管理系统数据反映“韦恩篮球”培训项目的在学学员共计37人,收取篮球培训费共计73620.00元。截止2026年4月4日,该37名学员的已消课费用共计30920.79元,未消课费用共计42699.21元。当事人于2026年一季度向税务部门缴纳涉及篮球培训收入的税金合计262.38元,其中:已消课篮球培训费对应税金为23.81元,未消课篮球培训费对应税金为238.57元。
? 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开展“韦恩篮球”培训项目过程中,未保存已作全部消课学员的培训合同及相关信息,未向廖某或全贝公司收取“强胜体育”转移至“韦恩篮球”场馆接续上课学员的未消课课时费,在当事人使用的学员课程管理系统中未发现已作完全消课篮球学员的相关信息,其账务账目未明细记载篮球培训项目的收费情况,仅以“主营业务-培训收入”对包括艺术类(舞蹈、美术、书法、口才)培训项目在内的所有收入合并入账,加之当事人定期转入校外培训监管账户的培训费金额系按其自行创建编辑的“少儿中国舞”等单一课程(含课程计划)确定,与其实际开设课程和实际收费数额不一致,因此无法计算当事人收取的已作全部消课的篮球学员的培训费数额。当事人在案发后,于2026年4月5日起停止对篮球学员消课,并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增加含有篮球培训内容)办学许可的申请。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万叁仟陆佰贰拾元整(¥73,620.00)(其中:1.已作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费用可以扣除;2.根据实际退费情况,对2026年一季度缴纳的涉及篮球培训收入的相关税金作相应扣除)。
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