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豪星链条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纪崇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751921353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江南路78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14
2022-11-18
(2022)浙1102民初646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豪星链条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晨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2-14
2022-12-06
(2022)浙1102民初620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豪星链条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金科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水应急罚决〔2025〕第000009号
2025年10月22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豪星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星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豪星公司未在丙烷暂存间周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丽经开)应急〔2025〕责改063号)。我局于10月30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实:丙烷属于易燃气体,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豪星公司未在丙烷暂存间周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豪星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豪星公司的违法事实不具有《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2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第十九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应当以一般幅度对豪星公司进行处罚;另据《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四十一条,“处罚档次”一档、“裁量幅度”一档的细则作出裁量,决定对豪星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元整(¥10,000.00)
1.00元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