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杭春忠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712951533H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36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1-15
(2020)新0104民初5859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新市区东站路天翔建筑设备租赁站
李**,乌鲁木齐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
2021-01-15
(2020)新0104民初5859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新市区东站路天翔建筑设备租赁站,新市区东站路天翔建筑设备租赁站
李**,乌鲁木齐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李**,李**,乌鲁木齐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5
2021-10-30
(2021)新0106民初386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黄**、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3115.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1-16
2021-08-13
(2021)新0106民初356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黄**、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乌鲁木齐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2-23
2021-01-26
(2020)新0104民初5859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新市区东站路天翔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乌鲁木齐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7461.29元
民事案件
4
2021-02-23
2020-11-30
(2020)新0104民初5859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新市区东站路天翔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乌鲁木齐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0-13
2020-06-02
(2020)新0104财保287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4784171.83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6
2019-03-19
2017-12-26
(2017)新0104民初6830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文*与乌鲁木齐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12-19
2018-11-26
(2018)新01民终3767号
合同纠纷
刘**、乌鲁木齐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12-06
2018-07-24
(2018)新01民终21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乌鲁木齐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8-01-14
2017-12-20
(2017)新01民终33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倪**、乌鲁木齐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7-12-04
2017-11-23
(2017)新0105民初30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黄**,乌鲁木齐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5967.6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开建罚决(2024)第7号
乌鲁木齐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西城阳光三期—15#、18#-21#住宅楼项目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密目网不合格。
乌鲁木齐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西城阳光三期—15#、18#-21#住宅楼项目,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西泉街1045号。2024年8月14日我站收到市住建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大检查情况的通报》(乌住建发〔2024〕36 号),反映该项目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现场使用不合格的密目网。经我站执法人员何小莲、徐烁于2024年8月28日现场勘查,发现该项目密目网复检报告不合格,我局向该施工单位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乌鲁木齐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许正宏于2024年8月30日携带乌鲁木齐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政务大厅三楼会议室做调查(询问)笔录。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徐烁、何小莲对责令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于2024年9月5日进行现场复查,确认已将不合格的密目网更换为合格的密目网。 乌鲁木齐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即:“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鉴于该施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积极主动配合,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合《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即“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30%至70%确定,从轻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及第十三条第二项,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乌鲁木齐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决定对乌鲁木齐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处柒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7500.00元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
2024-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