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恒基食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立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0R8LW73L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永富村西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5〕239号
当事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永富村西街从事食品小作坊经营,加工食品类别:肉制品(猪肉干、牛肉干)。2025年6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包东市监责改〔2025〕沙尔沁1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当场警告。2025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2025年6月10日采购的食品原料“3号肉(猪分割肉)”仍未按规定进行记录。当事人于2025年7月8日提供了食品原料采购记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据票据;相关票据凭证和查验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不符合生产经营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当事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