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金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大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3766844151H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新城街道文化路社区文化路1号金贸文化中心负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库市监处罚(2025)411号
经查明,这次抽检不合格的生姜是当事人2025年9月28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王进蔬菜贸易商行购进5箱、共45公斤,购进价7.8元/公斤。这批货都是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王进蔬菜贸易商行购进的,供货商都索取并留存供应商资质,提供涉案产品相关票据及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报告(新疆九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等材料,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完整,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但当事人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留存了供货方资质证明及进货凭证。为追溯源头隐患,本局已于2025年12月30日向供货方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王进蔬菜贸易商行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线索移交函》(26文号),附相关进货凭证、询问笔录等材料,移送其核查处理供货方相关违法线索且截至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关于使用后造成身体不适的反馈,未造成严重后果。阿克苏金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分公司共购进5箱、共45公斤生姜,进货价:7.8元/公斤,销售价:9.8元/公斤,采样人员买走了3.77公斤,剩余41.23公斤也全部售出,无销售记录,货值金额441元,违法所得441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加强食品安全把关,确保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规范经营行为,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2
阿库市监处罚(2024)41号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伍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用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蜇皮10袋。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