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鱼羊鲜餐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100MA747QWY4W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瑞玲国际京都商业广场3F-3019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中)市监罚字【2023】39号
经查:举报人于2023年5月31日19时33分5秒左右在店内就餐时,米饭中吃出异物,根据举报人所提供视频及图片材料,其所称异物为透明状、直径约为3毫米左右立体型固体物品,举报人提供出当天消费记录凭证120元,其中米饭2元/碗。同时,当事人提供的举报人进入餐厅至离开餐厅时长为55分57秒监控视频,在监控中未发现举报人自行带入异物的行为,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表示认可。
经查:举报人于2023年5月31日19时33分5秒左右在店内就餐时,米饭中吃出异物,根据举报人所提供视频及图片材料,其所称异物为透明状、直径约为3毫米左右立体型固体物品,举报人提供出当天消费记录凭证120元,其中米饭2元/碗。同时,当事人提供的举报人进入餐厅至离开餐厅时长为55分57秒监控视频,在监控中未发现举报人自行带入异物的行为,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表示认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结果予以公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002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中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