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西峡县金源货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丰兰注册资本:20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3MA40LAQB1E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西峡县白羽街道土门居委会杨家沟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3
(2025)鄂0116民初81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武汉长江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西峡县犇犇物流有限公司,庞**,西峡县金源货运有限公司,王**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2
2024-11-11
(2024)豫0823民初6279号
追偿权纠纷
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
西峡县金源货运有限公司
武陟县人民法院
3
2023-07-17
(2023)鄂0116民初7451号
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西峡县金源货运有限公司,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4
2022-11-25
(2022)豫0725民初620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狮子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孟*
原阳县人民法院
5
2022-08-03
(2022)豫1326民初246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杜**,西峡县金源货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淅川县人民法院
6
2022-08-03
(2022)豫1326民初246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西峡县金源货运有限公司
淅川县人民法院
7
2022-02-24
(2021)津0319民初1829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西峡县金源货运有限公司,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8
2022-02-24
(2021)津0319民初1828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西峡县金源货运有限公司,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9
2022-02-15
(2021)津0319民初1828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西峡县金源货运有限公司,李**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10
2022-02-10
(2022)津0319民初45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西峡县金源货运有限公司,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30
2022-02-14
(2022)津0319民初45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83060.84元
民事案件
2
2021-10-29
2021-09-29
(2021)豫1323民初390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黄华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8510.2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宛西交执罚字[2026]第0301003
西峡县金源货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罚款500元
500.00元
西峡县交通运输局
2026-03-03
2
宛税一稽罚﹝2025﹞11号
其他违法。
(一)你单位取得8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具有明显偷税主观故意,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134953.0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溯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27号)之规定,你单位偷税行为2022年12月发生,延续至2023年12月,处于连续状态,至2025年4月11日启动调查,未超过五年处罚追溯期限,应予以行政处罚。 参照《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15条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度-2023年度偷税数额134953.01元,被查期间应纳税款727169.36元,少缴税款占被查期间应纳税额比例为18.56%,且没有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应纳税款。偷税违法行为属“严重”裁量阶次,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八十的罚款107962.41元。 以上应缴罚款共计107962.4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西峡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7962.41元
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