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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茶乐嘟奶茶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C2HTJB3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威宁县哈喇河镇马脖社区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3]210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11月01日在我局办理《营业执照》、《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后,在威宁县哈喇河镇街上开办威宁县茶乐嘟奶茶店经营奶茶、油炸小吃等小吃服务。 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持健康证明发证日期为:2021年11月19日,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8日,已超过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3年4月22日前办理有效健康证明。至2023年7月5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在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为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持有效健康证明的事实; 4.当事人健康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持健康证明已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5.《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当事人未办理有效健康证的事实。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罚款0.21万元#
21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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