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鑫鼎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2MA17RYUU1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安宁小区9号楼7号网点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7
(2025)吉02民终4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昌邑区鑫鼎烟酒商行
代**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2-20
(2024)吉0202民初47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代**
吉林市昌邑区鑫鼎烟酒商行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3
2024-12-20
买卖合同纠纷
代**
吉林市昌邑区鑫鼎烟酒商行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4
2024-10-16
(2024)吉0202民初47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代**
吉林市昌邑区鑫鼎烟酒商行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5
2024-10-16
买卖合同纠纷
代**
吉林市昌邑区鑫鼎烟酒商行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食处罚〔2024〕01004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 52%vol(500ml)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核实,2024年1月24日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出具辨认意见书,辨认结论为:执法人员在吉林市鑫鼎烟酒商行(孟豪)发现的27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2%vol(500ml/瓶)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销售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 52%vol(500ml/瓶)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反行为; 当事人采购“剑南春浓香型白酒” 52%vol(500ml/瓶)是卖家进店后给了当事人一张小卡片,当事人通过网络虚拟电话号联系卖家,进货后,当事人就把小卡片扔了,通过中通物流代收结算货款,留给中通物流的收件人电话都是网络虚拟电话号,当事人共进货90瓶,采购价格为125元/瓶,取货时给中通物流货款11250元现金,当事人取货后将网络虚拟电话号废弃,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物流单号线索中断,执法人员无法核实到卖家联系方式及发货地点,当事人未查验上家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未进行进货查验登记,不能提供进货记录;当事人从2023年12月20日左右采购“剑南春浓香型白酒” 52%vol(500ml/瓶),共采购90瓶,售出63瓶,违法所得为19845元,经营额为39600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1月22日,本大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吉林市昌邑区鑫鼎烟酒商行(孟豪)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权商品27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 52%vol(500ml/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19845元;
三、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