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乾兴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健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23MA71F9X58Q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商业街1号楼9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定市税稽二罚﹝2025﹞2号
经检查,你单位2022年虽设置账簿,但所设置账簿只反映了营业收入和工资支出,营业成本也都是以工资表形式列支,没有相关成本费用发票。综上,我局对你单位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你单位属于建筑行业,该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8%。你单位2022年应税收入额2,455,153.83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96,412.31元(2,455,153.83×8%),应纳税所得额4,910.31元(196,412.31×25%×20%×50%),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14.0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796.24元(4,910.31-114.07)。法律依据: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及第三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规定。
你单位生产成本、工资薪金全部以工资表的形式列支且无法提供对应的真实转账凭据和相应成本发票,存在虚列成本的主观故意,对你单位以上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4,796.24元70%罚款,即3,357.37元。
3357.37元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3-27
2
定市税稽二罚﹝2024﹞2号
其他逃避缴纳税款
对你单位在税务登记后取得应税收入时不进行纳税申报导致少缴印花税381.21元的事实定性为偷税,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即190.61元。
190.61元
16224009200
2024-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